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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财资〔2018〕1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1 10:29   作者:计划财务处   来源:   分享到:

郴财资〔2018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处置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郴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备标准》(郴财资〔201615号)、《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郴财资〔20186号)、《郴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维修审批程序和标准暂行规定》(郴财资〔2015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三层次资产管理体系,合力推进资产管理工作

(一)理顺各部门管理职责。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用、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职能,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使用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效管理。

(二)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职能。各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要坚持部门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统一、相一致的原则,通过加强部门财务管理来规范部门资产管理,通过完善部门资产管理来巩固部门财务管理。

(三)落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主体职责。市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的管理主体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四)定期报送年度资产报告。对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每年310日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资产报告(含报表)。

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一)分类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报废、更新等情况,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产购置部门、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职责,严格执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有关制度办法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下属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二)构建信息动态管理平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做好资产数据录入更新、出租出借登记和申报、资产报告编报等工作。认真核对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信息,查漏补缺,如实填报,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将作为财政部门统计上报资产信息时收集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数据的主要渠道。

(三)建立常态化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年度资产管理自查和资产报告编制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10日前将资产管理自查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报送市财政局(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处),并抄报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形成资产共管机制。

三、落实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控增量,调整存量

(一)严控资产入口关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严格执行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

(二)严格资产配置及办公用房装修维修标准。资产配置及办公用房装修维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为原则,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可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配置资产),按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要求在标准范围内对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维修。

(三)加大对闲置资产调控力度。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对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建立内部调剂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四、加强资产日常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一)规范资产日常管理。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目标,进行资产日常管理,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重大资产购建、资产入库验收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和交回等日常管理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衔接规定的要求提前做好资产盘点清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资产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

(二)加强资产利用。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对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资产,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三)防控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严格审批,加强资产管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

(一)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处置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务处理。

(二)严格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对出租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可采取资产评估、评审等方式确定出租底价,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此通知下发之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原则上由原出租出借主体责任单位限时处理好后移交财政部门(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符合《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郴财资〔20186号)的资产经营,从其规定。

(三)规范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产生的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要建立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台账,并及时上传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跟踪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出租、出借资产的台账,要列明出租、出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出租出借时间、租金、合同编号、租户名称等内容。各主管部门务必于每年310日向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上报本部门上一年的对外出租、出借情况。

(四)强化对所属企业的管理。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管资本为主,鼓励将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理顺收入分配管理,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10日前向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上报本部门所属企业基本信息、资产财务状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有关情况。

(五)做好重大专项改革中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管理处置工作,严格按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六、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一)强化机构人员保障。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请各主管部门在125日前将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联络人信息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人员异动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更新。

(二)提高资产管理队伍素质。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附件:郴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联系表

 

 

 

                                          郴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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