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学生以学为主、全面发展,奖励表现良好的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校级奖学金。
第二条 校级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校内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校级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等级、金额、名额
等 级 | 金额(每学年) | 名额 |
一等奖学金 | 2000元 | 20 |
二等奖学金 | 1500元 | 40 |
三等奖学金 | 1000元 | 60 |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一、二、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分别位于评选范围内前5%、10%、20%,且没有补考科目;
(五)上一学年度学生综合测评分应在85分以上。
第七条 指标划分及评选依据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各系学生人数将指标数按各专业各年级人数比例划分到各系部。
(二)各系部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中按照学生综合测评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评选。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者填写校内奖学金申请表;
2、申请者的各种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等上交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者的任职情况,须由任职部门的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4、教务处提供申请者的成绩单,成绩单由教务处加盖公章(教务处统一办理)。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班上三分之二以上同学同意方可推荐。
(三)系初审。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的学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与申请表等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将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奖励对象,享受校级奖学金。
第九条 校级奖学金发放
确定奖励对象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奖励对象名单、金额、银行卡号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打款到学生银行卡。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在校表现差,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三)学年中有综合测评分未达优良标准者。
(四)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留校试读或在校修业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五)有酗酒、抽烟、出入商业娱乐场所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者。
(六)擅自在外租房者。
(七)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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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
星空app官方网站登录入口手机版 2018年9月3日印发 |